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来源: 香港大中華通訊社  日期:2025-08-18 18:14:26  点击:9913  属于:今日头条

          
           香港大中華通訊社電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被控一項串謀刊印複製煽動刊物罪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今日(18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由控方開始結案陳詞,控方表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一直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便可。若黎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制裁等行為,即代表他繼續執行其原有的串謀協議,控方無需證據證明黎曾重新在其他國家達成新協議。

   
  書面結案陳詞長達
860頁 口頭結案陳詞預計需時兩日

   控方首先交代其書面結案陳詞長達860頁,而口頭結案陳詞預計需時兩日,主要集中討論法律議題及證據。控方隨後開展結案陳詞指,被告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達成主動或被動的串謀行為,辯方雖稱本案依合約法受挫原則,應自動終止及解除任何香港國安法生效前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的協議,但控方回應辯方的法律爭議指,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一直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證明被告方的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
  法官李運騰指出,被告方是否打算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履行協議,主要根據本案證據而非法律議題。控方指辯方所指的合約法原則為民事法概念,不直接適用本案刑事法,而且只要被告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達成協議,被告方如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執行協議,便代表被告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而被告毋須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再達成新協議。控方特別提到難以證明串謀協議達成的時間及地點,案例亦表明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所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
   
  控方引述英國法官皮艾遜勳爵(
Lord Pearson)在案例中指出,串謀協議並非合約合同,串謀協議屬於非法,故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控方認為串謀協議並不可使用民事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的原則,而在普通法下,串謀協議形成後,只要各方遵守協議,他們便是「串謀」,而由於串謀犯罪從一開始便屬非法,故串謀協議不應根據合約法來確定或解除,更何況民事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的原則根本難以在刑事案件中運用。

  控方指出,辯方雖稱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串謀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自動解除,辯方亦認為控方需證明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另外達成串謀協議才算違法,但控方並不接受辯方說法,認為與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串謀協議有關的非法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的話,便代表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根據串謀協議作出非法行為。

               責任編輯 莫家富